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11-24 来源:浙江省人社厅网站

浙人社发〔2023〕5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

为推进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提升教师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为推进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类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二、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技工院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三、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主要包括本专业(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以及专业课教师的企业实践。

行业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技工院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现代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与教育技术、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五、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或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或学习研讨等,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各类师资培训和跟班学习、挂职锻炼、进修访学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

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有关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

3.参加有关专业的专题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每年度最多计56个学时;

4.参加出国(境)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按实际授课时间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每年度最多计56个学时。

(二)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继续教育类网络教育,按提供的网络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三)参加技工教育类(或职业教育类)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按国家级或出国(境)、省级、市级、县级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2个学时,每年度最多计40个学时。

(四)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每场按世界级、国家级一类、国家级二类、省级、市级、县级可分别认定50、40、35、30、20、10个学时。省内竞赛等级按照《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竞赛体系认定。

(五)进行专业研究活动,承担科研项目或技术革新项目、发表论文(著作),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1.参与各级各类课题研究,每项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校级可分别认定登记48个、38个、30个、20个、10个学时;

2.参与职业技能标准、教学标准、课程、教材开发制定,每项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可分别认定登记40个、30个、20个、10个学时;

3.参与企业大型技术革新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项目,可分别认定登记48个、38个、30个、20个学时;

4.参加生产实践,按规上企业、其他企业,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1.5个、1个学时,每年度最多计32个学时;

5.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权威期刊、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公开发行的期刊,每篇论文(译文)、每部著作(译作)可分别认定登记48个、30个、20个、10个学时。

(六)参加相关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

(七)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每年度最多计32个学时。

六、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根据人事隶属关系由各校在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如实登记。

八、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应提交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不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不予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省、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分别负责省属、本设区市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指导监督。

十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各技工院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十二、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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