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10 来源:浙江省人社厅网站

浙人社发〔2023〕3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浙省部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高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决定全面推进我省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经评估论证后,可向本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范围

(一)职业范围。各高校可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生实际需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重点围绕各地主导产业领域职业(工种)开展认定。

(二)评价等级。高校学生可报考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组织实施

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2〕20号),按照隶属关系原则,省部属高校向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市属高校向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列入全省评价机构目录,纳入全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省、市技能评价(鉴定)中心对列入评价机构目录的高校出具回执,并做好认定计划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支持各高校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学分体系,考核内容纳入课程体系,鼓励在校学生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1号)“将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等有关精神,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制定完善涵盖高校毕业年度学生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学生学习技能的积极性,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五、其他要求

(一)列入我省评价机构目录的高校,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原则,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考务管理,按规定做好证书发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依照职能做好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紧扣当地重点产业需要,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定质量。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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